原標題:如何配合疫情防控?應履行哪些義務?法律專家解讀公民疫情防控責任與義務
工人日報—中工網記者 彭冰 柳姍姍
4月3日,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、博士生導師李海平在吉林省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,解讀了根據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等國家法律要求,廣大市民應該如何配合疫情防控、應當履行哪些義務、不履行義務會承擔哪些責任等問題。
李海平表示,根據《傳染病防治法》《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等法律的規定,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:服從和配合管理的義務、傳染病報告義務、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義務。
(一)服從和配合管理的義務
服從政府及其部門的指揮和安排,配合做好防控的義務。關于這一義務,《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第57條、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12條有明確規定。根據《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第57條規定,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,配合人民政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,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,協助維護社會秩序。
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12條規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經接受傳染病預防機構、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、檢驗、采集樣本、隔離治療等預防、控制措施,如實提供有關情況!
同時,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42條和《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第49條對政府應對突發傳染病采取的防控措施作出了明確授權,如限制、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、停工、停業、停課、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、封鎖危險場所、實行交通管制等。對于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,廣大市民具有服從管理、配合工作的義務。
(二)傳染病報告義務
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31條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,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。根據這一規定,市民發現自己或者他人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等傳染病,應當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。
(三)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義務
也就是經常所說的針對謠言的“三不”原則,不造謠、不傳謠、不信謠。關于這一義務,《突發事件應對法》和《傳染病防治法》有明確規定,每一個公民都應當嚴格遵守這一義務。
服從和配合管理的義務、傳染病報告義務和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義務,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,也是法律上的制度約束。違反這些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主要包括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、刑事責任三種類型:
(一) 民事責任
所謂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民事責任:是指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間,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時,由受損害的公民要求加害人承擔的責任!秱魅静》乐畏ā返77條規定,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,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,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根據這一規定,如果患有新冠肺炎的公民,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他人被傳染,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,要依法追究民事責任。這種責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賠償。
(二) 行政責任
所謂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行政責任,是指公民違反疫情防控中的義務,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追究的法律責任。 《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第66條規定,單位或者個人要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、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。根據這一規定,公民在疫情防控中,違反了上述義務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,公安機關可以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,根據違法情節、危害后果等因素,依法給予警告、罰款、行政拘留的處罰。
(三) 刑事責任
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刑事責任,是指公民違反義務的行為,造成嚴重后果,已經構成犯罪的,由有關機關依據《刑法》追究的責任。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妨害公務罪,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等。相比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,形式責任是更重的一種責任形式,包括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等。